为规范走读生管理,切实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院的稳定与安全,根据有关规定,现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《郴州技师学院走读生管理办法》。
第一条 凡我院在校学习的学生原则上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,确有条件或特殊情况需走读的学生,必须办理相关手续,经审核批准后,方可走读。
第二条 申请条件
1. 申请走读的学生原则上户口所在地隶属郴州市城区(以户口簿为凭)或在郴州市城区有固定住房(凭房产证或租房合同),父母同意并能陪同居住,往返交通方便。
2.有县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因病不适合在集体宿舍居住等特殊原因。
第三条 申请时间
申请和办理走读手续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,过期原则上不予办理。走读证有效期为一学期,期满须重新申请办理。
第四条 审批程序
1.需要走读且符合条件的学生,在规定办理时间内,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详细填写《学生走读申请审批表》中走读理由、居住住址、父母姓名、联系方式等情况,并提供身份证(户口簿)或其它有效证明。
2.申请走读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《学生走读申请审批表》签署意见、作出安全责任承诺并亲笔签名。
3.各系各班经核实签字后,系部将《学生走读申请审批表》、学生走读申请汇总表电子和纸质文档等资料交统一学生工作处审核。
4.学生工作处完成审核,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,以系为单位到学生工作处领取走读证,并交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作为办证之用。
5.寄宿生申请走读批准后,必须三天内到学生工作处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和财产清理手续,再到财务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,否则走读申请无效。
6.学生补办走读证,持《学生走读申请审批表》及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到学生工作处补办。
第五条 使用规定
1.走读证只限于进出校门时使用,不能用作其他,如有丢失,立即报告班主任,及时申请补办。
2.仅限走读学生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或伪造、涂改等,一经发现,一律没收,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六条 纪律要求
1.走读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社会公德,遵守校纪校规,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违法活动或做出有损学校名誉和学生形象的行为。
2.走读生办理走读手续所提供的各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,因向学院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、不完整、不及时导致其利益损失的,责任自负。
3.走读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作息时间按时上课,不得无故旷课、迟到或早退,应及时了解学院相关通知、公告,并积极参加班会和其他集体活动。
4.走读学生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,未满18周岁且父母不能陪同居住,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,不适宜走读的,学院将取消相关学生的走读资格,并要求学生限期回校住宿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