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系、各班级:
当前国内疫情发展态势严峻,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和学生管理工作,维护正常校园秩序,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根据中央、省、市疫情防控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情况,现就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规定通知如下:
工作职责和考核
一、严格执行“非必要不批假,非必要不离校,非必要不离郴”要求,严格履行学生外出审批报备程序,按照“谁申请、谁审批、谁负责”原则,务必严格核实学生请假外出事由,前往中高风险地区的一律不得批假。
(一)请假外出郴州市内范围: 学生申请——班主任审批——系部审批。
(二)请假外出省内非中高风险地区:学生申请——班主任审批——系部审批——系部报学生工作处备案——学生结束行程上传行程卡——班主任收集报系部存档——系部报学生工作处备案。
(三)请假外出非中高风险省外地区:学生申请——班主任审批——系部审批——分管系部院领导审批——系部报学生工作处备案——学生结束行程上传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——班主任收集报系部存档——系部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行程。
二、全面排查,重点关注。认真落实“日报告、零报告”制度,建立“人盯人”管理体系,健全“学院-系部-班级”三级防控体系,全面摸清、准确掌握每名学生目前所在地信息、健康状况、生活学习等情况,尤其是有“疑似或感冒发烧特征”的,班主任必须第一时间获悉、上报并给予关心。
三、加强教育,科学指导。充分运用新媒体、新技术,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教育、学业辅导、就业指导、心理疏导、思想引导等工作,帮助解决学生在防疫、学业、就业等方面的需求,做到“教育有力、管理有序、服务有益”。
四、执行到位,夯实责任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,正确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,主动增强责任意识、阵地意识和战斗意识,发挥学工队伍的优良传统,确保将疫情防控要求执行到位,班主任凡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,履职不力,工作滞后,造成工作被动局面,影响全院疫情防控工作推进,当月考核为不合格,所在系部扣考核分1分/人,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。
学生违纪与处理
一、学生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按照规定擅自出入校园和外出,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采取翻越围墙等非正常方式出入校园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(二)不遵守学校疫情防控规定,未经批准擅自出入校园的,给予记过处分;造成重大传染风险或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在上课时间、周末时间、节假日未履行审批报备手续到郴州市以外地区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重大传染风险或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四)未执行外出报备行程,擅自变更安排、行程路线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重大传染风险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二、学生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按规定进行身体健康监测监管,经教育引导、批评劝阻无效,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,不主动及时就医、不服从学校安排的,隐瞒、不配合提供防疫相关信息的,给予警告处分;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二)无故不参加样本采集、疫苗接种、核酸检测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屡次违反的给予记过处分;
(三)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调查、检验、体温监测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屡次违反的给予记过处分;
(四)按照卫生或相关部门要求应该隔离但未隔离的学生,或违反隔离工作要求擅自离开隔离点的,给予记过处分;
(五)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虚假证明材料的,给予记过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三、学生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不配合、不服从学校管理行为,经教育引导、批评劝阻无效,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出入校园时不配合、不执行学校校门管控要求的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不遵守必须佩戴口罩要求,屡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处分;
(三)私自组织校外聚集性活动的,对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对参加者给予警告处分;
(四)在校园内起哄、寻衅滋事,造成周围人员恐慌,扰乱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五)组织、教唆、煽动他人实施妨碍疫情防控活动的,给予记过处分;参与实施妨碍疫情防控活动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六)不遵守宿舍管理有关规定,串访宿舍、不听劝阻的,给予警告处分;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宿舍住宿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七)不配合校门、教室、公寓、餐厅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进出登记、监测体温、证件检查等疫情期间管控工作的,屡次违反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八)在明确出现“物传人”风险情况下不按照规定在校园围墙围栏处私自接取外卖、快递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九)在校内未经许可进行商业活动、贩卖防疫物资、利用疫情谋取私利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四、学生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,经教育引导、批评劝阻无效,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在网络上发表、评论、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二)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三)编造、散布谣言的,给予记过处分。造成事态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
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至上级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或阶段性结束之日止。
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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